平泉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刑二)行罚决字〔2017〕0565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市**乡杜岱营子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市**乡杜岱营子村*组***号。
违法前科:2013年12月05日,因周**吸食冰毒,被平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今年5月份前后平泉市七家岱居民周**从平泉镇一个姓宛女的的手里购买六、七次冰毒后,在自家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冰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辨认笔录、视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平泉市公安局送平泉县行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公安局或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泉市公安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